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,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中者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,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,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。
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中者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,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。
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電話 02-8995-6666分機8287
1、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2、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※ 所謂【早產】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,小於37週生產者;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,少於2500公克者 —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
一、會員證、印章。
二、出生證明正本乙份。
三、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(限本人)。
帳戶凍結者:請攜帶雙證件及印章至郵局申請「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」。
* 新生兒如要在工會加健保(健保費從出生日的當月起算)。
一、戶口名簿影本乙份。
二、健保費需攜至工會繳付。
1、98年1月1日才有勞保年資者可選擇下列老年給付方式:①或②。
2、97年12月31日前有勞保年資者可選擇下列老年給付方式:①或②或③。
# 老年給付方式
方式 | 請領資格 | 薪資計算方式 |
①年金(月退) | 年資滿15年,年齡107年逐步提高 | 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 |
②一次金 | 年資未滿15年,年齡107年逐步提高 | 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 |
③一次請領 | 資格如下 | 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投保薪資60歲以前最高45個基數逾60歲後最高50個基數 |
# 一次請領: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,得請領老年給付
1、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,男性年滿六十歲或女性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。
2、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,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。
3、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,年滿五十歲退職者。
4、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。
5、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,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。
一、會員證、印章。
二、郵局或銀行存摺或封面影本。
帳戶凍結者:請攜帶雙證件及印章至郵局申請「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」。
三、本人身分證正本。
四、本人親自辦理。
* 若冠夫姓者,請帶有冠夫姓印章,存摺亦須冠夫姓。
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,按其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,給予喪葬津貼5個月。
一、會員證。
二、申請人印章。
三、殯葬費用收據
四、死亡證明正本乙份、除戶籍謄本正本乙份。
五、申請人的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(需全戶戶籍謄本,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六、申請人的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。
帳戶凍結者:請攜帶雙證件及印章至郵局申請「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」
* 限直系家屬、配偶申請;但無親人者除外。
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,其父母、配偶或子女死亡時,得請領喪葬津貼。所稱父母、子女、係指生身父母、養父母、婚生子女(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),或已依法收養之子女而言。
一、會員證、印章。
二、死亡證明正本乙份、除戶籍謄本正本乙份。
三、申請人的戶籍謄本正本乙份。
四、申請人的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。
帳戶凍結者:請攜帶雙證件及印章至郵局申請「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」
* 僅限父母親、配偶、子女死亡。
1、失能年金:
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。
2. 失能一次金:
(1)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,且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。
(2) 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,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,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。
一、會員証、印章
二、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一份
三、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(限本人)。
帳戶凍結者:請攜帶雙證件及印章至郵局申請「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」
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中者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,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。
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電話 02-8995-6666分機8287
1、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2、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※ 所謂【早產】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,小於37週生產者;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,少於2500公克者 —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
一、會員證、印章。
二、出生證明正本乙份。
三、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(限本人)。
帳戶凍結者:請攜帶雙證件及印章至郵局申請「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」。
* 新生兒如要在工會加健保(健保費從出生日的當月起算)。
一、戶口名簿影本乙份。
二、健保費需攜至工會繳付。
1、98年1月1日才有勞保年資者可選擇下列老年給付方式:①或②。
2、97年12月31日前有勞保年資者可選擇下列老年給付方式:①或②或③。
# 老年給付方式
方式 | 請領資格 | 薪資計算方式 |
①年金(月退) | 年資滿15年,年齡107年逐步提高 | 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 |
②一次金 | 年資未滿15年,年齡107年逐步提高 | 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 |
③一次請領 | 資格如下 | 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投保薪資60歲以前最高45個基數逾60歲後最高50個基數 |
# 一次請領: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,得請領老年給付
1、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,男性年滿六十歲或女性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。
2、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,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。
3、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,年滿五十歲退職者。
4、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。
5、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,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。
一、會員證、印章。
二、郵局或銀行存摺或封面影本。
帳戶凍結者:請攜帶雙證件及印章至郵局申請「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」。
三、本人身分證正本。
四、本人親自辦理。
* 若冠夫姓者,請帶有冠夫姓印章,存摺亦須冠夫姓。
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,按其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,給予喪葬津貼5個月。
一、會員證。
二、申請人印章。
三、殯葬費用收據
四、死亡證明正本乙份、除戶籍謄本正本乙份。
五、申請人的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(需全戶戶籍謄本,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六、申請人的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。
帳戶凍結者:請攜帶雙證件及印章至郵局申請「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」
* 限直系家屬、配偶申請;但無親人者除外。
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,其父母、配偶或子女死亡時,得請領喪葬津貼。所稱父母、子女、係指生身父母、養父母、婚生子女(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),或已依法收養之子女而言。
一、會員證、印章。
二、死亡證明正本乙份、除戶籍謄本正本乙份。
三、申請人的戶籍謄本正本乙份。
四、申請人的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。
帳戶凍結者:請攜帶雙證件及印章至郵局申請「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」
* 僅限父母親、配偶、子女死亡。
1、失能年金:
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。
2. 失能一次金:
(1)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,且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。
(2) 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,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,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。
一、會員証、印章
二、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一份
三、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(限本人)。
帳戶凍結者:請攜帶雙證件及印章至郵局申請「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」